因施工許可圖面與綠能設施容許圖面略有出入,涉及設置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變更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71324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申請於本會已公告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應敘明(一)設置目的、(二)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三)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等,並依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且同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又容許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合先敘明。
二、 本案貴公司表示前於107年11月29日取得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原申請容許採用310W模組,總容量為10,046.17KW及總面積為54,833.03m2 ,後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施工許可改採高效能380W模組, 總容量為9553.2KW及總面積為51,006.2m2
,倘設施總面積未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應無需以新案再重新申請容許使用,惟本案總面積及總容量異動係涉及經營計畫書內容之變更,爰請貴公司按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儘速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容許使用變更事宜,以利貴公司未來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申辦完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