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生質能及廢棄物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及相關設置流程疑義
一、 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 第3條第12款規定:「生質能發電設備:指利用100%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第3條第13款規定:「廢棄物發電設備:指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且發電效率達25%以上之發電設備。」
(三) 第4條第2項略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四) 第7條第1項第5款略以,設置生質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100%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五) 第7條第1項第6款略以,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100%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使用燃料來源、製成、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二、 旨揭所詢,說明如下:
(一) 躉購費率適用規定:
1、生質能發電設備:貴公司所規劃設置發電設備,如擬適用「中華民國112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以下簡稱112年費率公告)生質能發電設備有關農林植物分類之躉購費率,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及其應用料源型態,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生質能發電設備。惟是否屬112年費率公告前述農林植物之躉購費率,仍應依主管機關受理同意備案申請時之實際情形予以判認。
2、廢棄物發電設備:前述發電設備如擬適用112年費率公告廢棄物發電設備有關農業廢棄物分類之躉購費率,應檢附經農業或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料源屬農業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廢棄物發電設備。
(二) 有關生質能發電設備及廢棄物發電設備設置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如涉及土地容許使用,應依土地之使用分區及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規定使用,另相關發電設備發電效率計算公式,請參考能源局官網公開資訊(https://reurl.cc/Eolx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