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建議一定規模面積升壓站納入本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綠能設施容許項目案
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又農業設施係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與坐落農地之生產使用行為相連結,具相容使用性質,始可設置於農地,本會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作為執行依據,該辦法針對農、林、漁、畜之農業設施及細目定有相關之審查條件及基準,先予敘明。
二、 又依據容許辦法第27條規定,於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具備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之條件,得設置於農業用地,又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故基於綠能設施設置之土地為農業用地,該設施之太陽能設施,係指太陽能板及其附屬設施(如變電箱、電桿),並無擴大至輸配電設施(如變電站、升壓站)。
三、 貴局前於107年2月13日召開升壓站納入綠能設施容許項目研商會議,與會業者提出升壓站可採露天、點狀方式設置,本會亦說明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規定,得申請容許設置使用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之升壓站,並免辦理用地變更。復經多次會議協商,請貴局宜先依實際設置需求,盤點樣態以及因應能源政策永續發展,針對現有多項設置管道,可依法申設者協助業者處理,惟本案依貴局所送資料,僅提出升壓站所需土地面積為1,160平方公尺之單一型式,且升壓站係將電力併接到臺電公司電網之使用性質,其既非屬農業使用性質,如為室內型升壓站則需興建一定規模建築物,亦將改變原土壤地力,故擬以容許辦法申請設置於農業用地,容有未妥。
四、 基於容許辦法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有其立法目的,除難逾越母法規定之農業使用實質範圍,亦須兼顧該辦法內各項農業設施訂定基準條件之衡平性,始得避免爭議,減少申設阻力,故貴局所提升壓站需求量體,尚非無其他管道可協助申設,設置作法亦可有彈性處理空間,如依管制規則申請容許使用,倘因所需土地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上限,本會建議可就光電業者個案研議務實解決方式,如升壓站分散設置、減小站體或減少混凝土鋪面等權宜作法,較具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