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申請設置綠能設施農業用地範圍劃設作業機制」之區位遴選條件,是否包含「農業天然災害補助辦法」第五章低利貸款之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7072495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為審慎劃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簡稱不利農業經營地區),本會已研訂由下而上之劃設作業機制,並於105613日以農企字第105001244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政府依據劃設原則,提送得設置綠能設施建議範圍及圖說資料,送本會審查後再予公告實施,先予敘明。

二、     又上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之劃設,係以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內,因長年淹水、土壤鹽化或其他非人為因素,導致最近5年無農業經營事實(無產銷輔導補助措施)之區位,故基於農地應以農地農用為原則,在確屬自然環境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困難之土地下,始有劃設不利農業經營農地之合理性,以避免外界誤解造成農地資源流失,影響糧食安全之虞。

三、     查「農業天然災害補助辦法」第3條,低利貸款屬該辦法所稱救助一種;上開辦法第18條規定,農民申借之低利貸款,由「農業天然災害補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且同辦法第25條規定,貸款資金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是以,前開劃設作業機制之區位遴選條件之一,「近5年無產銷輔導補助措施」內所稱之天然災害救()助,自包括上開作為恢復耕作等農業經營所需之低利貸款,故該區域內農地倘符合近5年內無依據災害補助辦法申請低利貸款者,認定無農業經營事實,始得檢討劃入不利農業經營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