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管理設施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疑義案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0022385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須結合農業經營,且採2階段審查,即該農業設施具農業經營實績、確有農業經營事實、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同意設置,又該綠能設施主結構應與農業設施共構綁定,始符合上開容許辦法所定之屋頂型綠能設施,合先敘明。
二、 本案貴府來函所述,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結構並非共構在水產養殖管理設施建物本體,屬建築結構分立型,爰該光電板自非屬容許辦法所定之屋頂型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