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於本會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區第9區設置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變更相關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71844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一、     針對本案已取得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後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施工許可,涉及原綠能設施容許使用面積變更,倘綠能設施總面積未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應無需以新案重新申請容許使用,惟本案總面積及總容量異動係涉及經營計畫書內容之變更,仍須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4條規定儘速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容許使用變更事宜,為本會108514日農企字第1080713245號函(諒達)所明示,至上開綠能設施總面積包括太陽能板及其附屬設施(如變壓器、配電箱等),合先敘明。

    二、     又有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係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依權責審查,故針對本案貴公司所詢因原核准容許使用經營計畫變更,擬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變更時,得否免辦理現勘,涉個案審查事宜,如有疑義,請逕洽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