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專案計畫範圍之農業用地存在墳墓、廟宇或祠堂等,其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處理案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0125400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一、 依據本(110)年2月26日及本年3月4日經濟部召開「太陽光電設置相關議題討論會議」、「太陽光電110年推動辦理進度第2次研商會議」及本年3月22日行政院沈副院長榮津召開「太陽光電推動辦理情形研商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 有關漁電共生專案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存在墳墓、廟宇或祠堂,倘屬土地編定前既存者,經檢具證明文件,得續為使用且得續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至墳墓、廟宇或祠堂未符合上開土地編定公告前既存者,依前開會議決議並利漁電共生之推動,倘申請人整體規劃,於經營計畫內敘明綠能設施與上開墳墓、廟宇或祠堂之規劃配置情形,並納入綠能設施之興建面積,以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核算,得由貴府就申請案予以審認核處。又考量專案計畫範圍係以漁業生產經營為主,墳墓、廟宇或祠堂應不影響漁業生產使用,其總面積應在10平方公尺以下,始得納入綠能設施總面積計算。
三、 另倘個案墳墓、廟宇或祠堂之總面積超過10平方公尺者,建議循用地變更方式辦理,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又本會前已公開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並建置圖臺,供外界參考,建議貴府轉知業者於承租土地前,可透過該圖臺,事先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