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審查項目涉及能源主管機關之審查(查證)項目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70202417號(通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一、     本案經濟部能源局前揭函針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審查項目涉及能源主管機關之審查(查證)項目,無涉形式或實質審查問題,至其審查方式建議,本會原則尊重,爰請貴府轉知能源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另,請貴府農業主管機關,針對每月核發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案件,造冊列管並函送經濟部能源局,俾利該局彙整相關認定文件後,回覆貴府,並落實資料雙向勾稽、比對,以及是類案件之列管、查核。

二、     有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30條第5項所定,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其實務審認原則,本會前於106811日以農企字第1060013105號函釋示綠能設施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並以垂直投影面積計算興建面積在案。又經濟部能源局105726日能技字第10500621210號函就追日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算基準說明:「追日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原則以朝南仰角30度作為計算基準,如個案設計朝南仰角不及30度,申請人可另檢附佐證資料進行調整妥適之計算角度。」故為審查標準之一致性,依容許辦法第30條申設之綠能設施倘為追日型太陽光電設施,其垂直投影面積之計算,請貴府依經濟部能源局上揭函說明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