菇類栽培場附屬屋頂型綠能設施之相關電器設備認定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73103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規定,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要件,並應依農業設施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且屋頂型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始符合規定,合先敘明。
二、 基於綠能設施設置之土地為農業用地,須維護土壤地力之永續利用,本會107年5月14日農企字第1070213888號函及107年10月8日農企字第1070241226號函均說明,綠能設施之太陽能設施,係指太陽能板及其附屬設施(如變電箱、電桿),並無擴大至輸配電設施(如變電站、升壓站)等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爰貴府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案件簽辦單」之審查(查證)項目19「申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否申請建築執照」,依據工務單位所提意見予以判斷所請設施是否屬容許辦法所定綠能設施。
三、 查本會農糧署105年9月30日農糧企字第1051018106號函,農業設施倘得依前開審查規定及原則,同意於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且其依法須併同設置相關電氣設備(如變電箱、電桿、電氣場所)運轉,方得與臺電輸電系統併聯,自應視為綠能設施之一環,一併附屬設置。針對貴府來函卷附本案配置「H桿變電站、計費電表、接地銅排等」是否屬本會前揭號函及本會農糧署上開號函所定綠能設施,請貴府就個案事實本權責審認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