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既成設施但未取得容許使用之農作產銷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案件辦理原則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12106094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一、查旨揭案件之處理原則,本會業以1091014日農糧字第1091061747號函(諒達)請貴府()配合辦理在案;為加速推動綠能政策,以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之設置目標,重申對配合政策並規劃於農作產銷設施屋頂設置綠能(太陽光電)設施,如其場內已有既成但未取得容許使用之設施,倘確係作為農業使用性質,其補辦容許使用部分,仍得與農作產銷設施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申請作業脫鉤辦理,毋須俟農作產銷設施處罰或拆除改善完成,始得辦理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作業,以加速設置流程。

二、至其農作產銷設施坐落之土地總面積涉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者,請貴府()本權責另行依個案情形輔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