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說明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11020499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一、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其立法意旨係避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毗鄰農地之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衝擊,爰明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應依開發事業之性質,除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設置最小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且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30%,以與毗鄰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二、 又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倘毗鄰交通用地、可建築用地或其他未登錄之非農地,貴府基於行人及道路交通安全考量,及整體環境之維護,從嚴要求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應於申請基地退縮1.5公尺,以避免變更案件影響周遭不相容土地之使用情形,本會予以尊重;惟該退縮之區位,因非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則無與毗鄰農地達成隔離緩衝之效果,自不得計入變更要點第10點規定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30%之審認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