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得否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設農業設施疑義案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6024490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一、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地類別五、農牧用地(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1.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其附帶條件為「二、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因其屬非農業使用性質,除須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辦理外,尚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回饋金,且該整筆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合先敘明。
二、 按農業設施係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於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須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應與該坐落用地之生產行為相連結,具相容使用之性質,始可設置。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之情形,不予同意。是以,農業用地倘依據管制規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該整筆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至其是否仍有申設農業設施之必要,應由貴府審認其是否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 另,本會前已針對農業用地申請非屬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農業機關於會同審查時,應加簽註「無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享有賦稅減免優惠」之意見,以避免造成農業用地零碎、細分釋示有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