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審辦疑義案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0021023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一、     本會10999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21條附表4,增訂之「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係考量實務需求,以減緩養殖漁業受極端氣候衝擊,該設施係指以鍍鋅錏管等作為主要支架,並覆以具防疫效果之阻隔設施,為有固定基礎且未涉及建築行為之臨時性、簡易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二、     本辦法所定之「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類別,係為協助「有內外區隔」之「室內建築物或設施」行使水產養殖之權,爰申請「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類別項下之許可使用細目,倘符合法令明定之條件,並經貴府就常態經營及管理所需,判定設置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得於該設施細目設置範圍內作與生產有關之配置與規劃,毋需再以其他許可使用細目申請。

三、     本案應請貴府秉前揭規定及原則,適時協助所轄公所,倘仍有法規適用或個案審認疑義,請詳述問題爭點,併貴府意見函送本會,俾提供協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