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辦理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涉及養殖事實認定標準案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013466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一、     農業經營結旨案經本(110)123日經濟部邀集本會等單位召開「太陽光電討論議題研商會議」討論,結論略以:

(一) 漁電共生為確保實際養殖行為,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

(二) 至於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

(三) 另在20年期間,擬變更養殖物種,可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養殖經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