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風力發電結合農業經營一案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0070743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27條規定,風力發電設施屬綠能設施,其設置應依第8章綠能設施專章相關規範辦理,除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申請免予農業相結合外,其餘綠能設施申請應與農業經營相結合,始得依容許辦法第28條或第29條規定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或地面型綠能設施。合先敍明。
二、 按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屋頂型綠能設施,係採2階段審查,除須農業設施具農業經營實績、確有農業經營事實、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外,綠能設施之設置須以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為前提。旨案有關畜牧設施結合風力發電使用一節,依據相關研究報告顯示風力渦輪機產生噪聲引起的壓力,不僅影響動物福利,同時也會導致畜禽產品品質的下降,另動物不會因為時間的延長而習慣渦輪干擾,風場設置可能影響免疫系統,而增加罹病風險等情形,故風力發電所使用之渦輪機產生噪音引起動物之壓力及免疫系統之問題,影響動物生長及生產效率,顯難認符合前開規定所定「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要件。
三、 至臺端倘依容許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地面型綠能設施或依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不與農業經營結合之風力發電,宜先確認旨案申請範圍位於第29條規定之區位範圍內或位於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特定區位後,再行洽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