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魚塭結合綠能設施是否應辦理環評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4154435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一、     依據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7條規定略以:「魚塭或魚池之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又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管轄分工表第15項規定,魚塭或魚池之開發,其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     綜上,魚塭申請結合綠能設施之行為是否屬「魚塭或魚池之興建或擴建」,應由縣市政府本權責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