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審查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218805號(通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如為相鄰數筆農地,綠能設施應以該相鄰數筆農地整體規劃配置,其設施總面積應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總面積70%。又,為避免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其與毗鄰農業用地應留設1.5公尺以上之隔離緩衝空間,至綠能設施坐落之土地倘具毗連集中於提出申設時,上開隔離緩衝空間之配置,自得以綠能設施實際坐落土地範圍共同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