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要點」規定,非養殖漁業生產區優先推動漁電共生面積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8022117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一、 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簡稱容許辦法)第29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引導群聚發展,確保農業經營與綠能相容使用,故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可發展區域,以計畫引導利用,並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就計畫執行之可行性予以專案審查,合先敘明。
二、 因地方政府無依容許辦法第29條規定劃設專區之前例可循,又為配合能源轉型政策推動漁電共生,並維持農地農用,爰本會漁業署邀集地方政府及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等單位,召開多次漁電共生工作圈會議,並就劃設面積範圍部分討論後終獲共識,於作業要點中訂定非養殖漁業生產區優先推動漁電共生面積須達25公頃(養殖生產區10公頃)以上之門檻,以確保在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下,農業用地之完整性及綠能設施之群聚性,同時符合上開容許辦法意旨及利於電力單位之饋線規劃,俾利加速漁電共生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