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綠能設施之田區,得否繼續申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轉(契)作、休耕措施
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105年12月20日召開「106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推行會議紀錄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 自102年起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對於符合本計畫輔導之基期年農地鼓勵復耕生產,而考量部分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暫時無法復耕之耕作困難地,於本中程計畫(102~105年)執行期間暫時維持每年仍得申報連續休耕之緩衝措施,以利農民利用此過渡期間改善農田生產條件或尋求可行替代方式,積極嘗試復耕,以活化農地利用。至於難以恢復耕作之田區,依土地狀況配合規劃作其他用途(如造林、生態保育濕地、綠能設施專區等),合先敘明。
三、 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4年參酌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耕作困難地資料,針對區域較為集中且面積達25公頃者,以大區為原則劃定彰化、雲林、嘉義等3縣共18區,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作為優先釋出供業者申設地面型綠能設施之邊際土地區位,並由各縣市政府依劃設作業機制滾動檢討。
四、 經基層單位反映,近來已陸續有綠能業者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提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複審,經核准後由縣市政府之農業單位核發容許使用證明書;另嗣後再向建管單位申領雜項執照,復於申報開工及興建完成後,申報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且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業於105年9月10日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已有效縮短業者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書後之作業時程。
五、 基此,活化農地計畫自本(105)年第2期作起,對於申設綠能設施之田區,以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書」當期作起停止核予休耕給付、轉(契)作獎勵金;另倘該農田係貴轄原核定之耕作困難地,應併予提報移出過渡緩衝輔導對象,並請轉知轄內公所配合辦理及加強宣導農友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