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特目作太陽光電使用依要點第3點應否鄰接道路及道路之定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23428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一、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簡稱農變要點)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對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詳予說明,係因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有道路可供進出或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使用條件,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使用,為本會97年2月14日農企字第0970107627號函所明示,故上開規定係確保農業用地變更後仍可與外界聯絡,且不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至聯外道路之界定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建請貴府敘明個案審核及適用疑義,逕詢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等相關機關釋疑。
二、 另,經濟部所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其道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上未興建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而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者,不在此限。」係針對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時,該土地應否臨接道路所為之規範,故針對該作業要點如有疑義,建請貴府請逕向經濟部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