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符合土地編定前既存之墳墓,是否得納入容許辦法之綠能設施興建面積計算及得否設置於隔離緩衝空間內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9021014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一、 依據本會107年7月30日農企字第1070013091號函示,已存在墳墓、廟宇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擬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申設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受限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人得於經營計畫內予以敘明綠能設施與墳墓、廟宇之規劃配置情形,並將該墳墓、廟宇納入綠能設施之興建面積,以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整體規劃,合先敘明。
二、 又,本會106年8月11日農企字第1060013105號函示所稱之「隔離緩衝空間」,應以該等空間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覆蓋,或未有設施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是以,針對本案用地範圍存有未符合土地編定前既存之墳墓,雖得納入容許辦法之綠能設施興建面積計算,惟非屬合於法令規定得設置於隔離緩衝空間內。
三、 另,查本會107年12月3日農企字第1070249139號函示,有關本會前揭107年7月30日號函之相關說明,係配合再生能源政策推動及行政院會議決議之暫行作法,至該農業用地上存在墳墓或廟宇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