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排水溝渠上架空興建太陽能設施,是否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0601394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之土地,為農業用地範圍,始有容許辦法之適用,至都市計畫河川區非屬農業用地,尚無容許辦法之適用。
二、 復依容許辦法第8章規定,農業用地倘擬設置綠能設施,應符合第28、29、30條所定之條件,始可設置。又屬地面型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者,應位於第29條所定之專案計畫範圍內或區位範圍;至地面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者,應位於第30條所定經公告之區位。
三、 又查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1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一覽表十一、農業區,使用項目六、公用事業設施,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意見後,並審查核准。故倘該項太陽能設施得認定為公用事業設施,得依上開程序申請。
四、 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因非屬農業用地,其土地申設地面型太陽能設施,請貴局逕向都市計畫或水利主管機關洽詢。
五、 另於灌溉排水溝渠上架設太陽能板,請注意是否有影響灌溉水質、圳路結構安全及管理維護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