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土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綠能設施申請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20627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一、 依據本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8章規定,綠能設施係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且容許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綠能設施申請除符合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外(如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等),其餘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以落實農地農用原則。是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土地申設綠能設施,可依容許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至非依容許辦法申請,而係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因屬非農業使用之公用事業設施性質,除申請程序及條件等應依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回饋金。
三、 綜上,本案宜請貴局釐清申請人係依據上開容許辦法抑或施行細則提出申請,並依其適用之法令規定予以審認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