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型漁電共生綠能容許與電業程序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54578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一、 按農業部與經濟部業於114年1月13日「農業綠能研商會議」就屋頂型漁電共生綠能容許與電業程序達成共識,經濟部將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研議於設置者取得綠能容許後,始能申請併聯試運轉,以利解決併網後無養殖行為之爭議,並請農業部門落實「一次施工(農業設施與綠能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二階段審查」之審查方式,合先敘明。
二、 現臺電公司業於114年3月12日公告修訂「配電手冊(八)-再生能源篇」,於第6章第2節增列併聯試運轉應備文件規定:「同意備案或施工許可載明併聯試運轉須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之案場,於辦理併聯試運轉時,應於申請併聯試運轉時提供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於完成併聯試運轉後,完成併聯通知函應一併副知地方政府農業單位。」
三、 承上,未來屋頂型漁電共生案場完工後,需在具備養殖經營事實並取得第二階段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後,始得向臺電公司申請併聯試運轉,爰請貴府未來於審查第一階段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連同綠能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一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