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及農事操作管理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是否應依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採二階段申請疑義案

發文字號:農糧企字第107022161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一、     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需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5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次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67日農授糧字第1060217942號函既已敘明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之查核重點,在於農業設施結構及用途,以及農業經營狀況有無符合經營計畫使用,上開設施之設置仍應依其核定用途使用,且面積、高度及配置符合原核定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及設施配置圖。合先敘明。

二、     申設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及農事操作管理設施,仍應先依法申請、完成設置,並查核確為依其核定用途使用後,始有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可能,亦即採二階段審查,不宜依申請上開農作產銷設施所檢附之產銷實績,逕為核定附屬設置之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