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專案之申請設置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面積疑義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8071322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農業設施之種類包括綠能設施;依容許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該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養殖經營結合之綠能設施,亦屬前述農業設施項目之一,其占用面積亦須計算於整體土地內農業設施占用面積之40%,合先敘明。
二、 有關容許辦法第7條第1項農業等生產設施不受40%限制一節,經查其所指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等不受40%之限制,惟因綠能設施非屬前述之相關生產設施,故其設置面積計算仍應依說明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