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陳情開放無生產耕作能力農地准許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10072659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一、     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本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8章已明定農業用地申請綠能設施之規定綠能設施申請除符合第30條所定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如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受污染農業用地、經濟部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臺端倘擬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可依容許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     至於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規定辦理,並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該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是以,臺端倘擬使用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得以毗鄰農業用地面積合計達2公頃以上,依管制規則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