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有部分土地在不利農業經營公告範圍外,其配置及面積計算基準
有關本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設置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設置附屬或非附屬綠能設施僅限使用清水清潔保養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29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維修通道(或稱維運通道或走道)是否應納入設施興建面積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審查項目涉及能源主管機關之審查(查證)項目
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存有違章建築
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得否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設農業設施疑義案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經營計畫及相關審查項目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