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並設置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審查疑義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申請設置綠能設施農業用地範圍劃設作業機制」之區位遴選條件,是否包含「農業天然災害補助辦法」第五章低利貸款之疑義
於本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之農業用地上存有違章建築,申請地面型綠能設施之疑義
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及農事操作管理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是否應依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採二階段申請疑義案
能源局建議一定規模面積升壓站納入本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綠能設施容許項目案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有部分土地在不利農業經營公告範圍外,其配置及面積計算基準
有關本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設置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設置附屬或非附屬綠能設施僅限使用清水清潔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