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者,其規劃配置及面積計算之審認原則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設置無固定基礎之圍籬,是否得免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
申請於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及農事操作管理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審查事宜
農業用地有依規定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且無其他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情形,得否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
申設綠能設施之田區,得否繼續申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轉(契)作、休耕措施
有關查核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審認
有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審查事宜
有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行政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