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製儲銷設施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以及附表一的規定,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係指「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主要涵蓋農產集貨及包裝場、批發市場、加工場、冷鏈物流中心、農會與合作社共同運銷倉儲等,多數具備大面積的屋頂且用電需求高,可在不影響農業活動的條件下利用既有建築之屋頂,符合「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原則。結合綠能設施除了能自發自用、降低電費支出外,亦兼具屋頂隔熱降溫、維持農作物品質的效果。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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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向地方政府申請溫室容許使用並規劃於溫室屋頂附屬太陽光電者,應於申請溫室容許使用時,即於農業經營計畫敘明溫室農業經營與屋頂附屬太陽光電之結合情形,且其結合情形應不得影響溫室用途及違反申請基準或條件。

        地方政府審核通過申請人所送農業經營計畫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後,核發溫室容許使用同意書,並註明「二階段審查,申請人需先依經營計畫投入農業經營且具農業經營實績後,始得檢附農業經營實績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屋頂附設太陽光電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