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地面水產養殖漁業設施結合綠能設施可能影響養殖漁民的生產模式,本部水試所自107年起陸續進行文蛤及各種魚種結合光電之試驗,確保養殖漁業設施與綠能設施能夠相結合。依據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7條規定,「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另依容許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本部漁業署已公告「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擬具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送本部審查,劃定可設置之區位與計畫措施。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案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範圍內、並符合計畫措施者,始得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提出申請,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並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