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相關設施

        配合國家能源轉型與淨零減碳政策,本部依據「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的原則推動「漁電共生」,在不影響原漁業生產下兼顧發展綠能設施,並優化養殖生產環境,防範極端天氣之侵襲,促進產業升級及提升漁民的收益,以創造「漁電雙贏」之效益。本部於陸上養殖漁業部分,規劃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結合綠能之政策。

        依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之規定,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得在不影響該設施用途及結合水產養殖經營使用之前提下,於屋頂申請設置綠能設施。

        考量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所養殖之物種光照需求低,本部目前借鑑光電畜禽舍之成功經驗,主要著重在推動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屋頂結合太陽能板。此方式不僅不影響養殖生產,還可降低營運成本、提高收入。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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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容許辦法第21條附表4室內水養殖生產設施申請基準與條件,屋頂構造得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為材質。而於申請該設施容許使用時,係僅為同意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設施屋頂建材使用,至於附屬設置的屋頂型綠能設施,仍應依規定辦理二階段審查。

        主管機關將依據養殖者提交之經營計畫書所載的養殖物種及預估產量作為標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則參考「漁業統計年報該地區該種類近3年產量平均值70%」),並輔以養殖相關證明文件,包含近3年內放養量申報資料、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以及產銷履歷驗證等紀錄資料。